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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在人民大学研讨会发言

发表时间:2023-05-11 13:50:54 作者:刘凯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审判阶段的合规工作开展

乾坤律所权益合伙人、刑事调查和刑事合规业务部负责人 刘凯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作为一名律师,非常荣幸能参加本场研讨会,并在现场聆听各位领导、老师的研究成果。今天在琚存旭主任、齐晓伶博士后的母校人民大学法学院发言感到非常高兴。

 

作为北京市最早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律所,我们的感受更加直接且深刻。遥想2020年初,疫情尚在肆虐,凭借着琚存旭主任敏锐的法律应用视角,乾坤所开启了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研究。如学界的一致共识,合规始于金融证券领域的事前合规监管,乾坤所作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十余年来,每年不间断地参与上百家类金融机构的合规检查,从监管视角积累了丰富的合规管理经验。所以,乾坤所对企业合规的研究,既有域外合规知识的借鉴,又有国内实务监管的经验储备,这就为乾坤所深度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21年4月后,北京市正式纳入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地区,乾坤所作为一家一体化运营的律所,调动政府法律业务部、刑事法律业务部快速融合,将前期的知识研究和经验储备应用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务之中。试点初期,无论是一线办案的基层检察机关,还是统筹管理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都面对缺乏相关实际操作规范的短暂困局,我们积极为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联的第三方组织办公室贡献乾坤智慧,协助梳理了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开展的相关程序性工作,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引导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经海淀区律师协会批准,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发起成立了刑事合规研究会,与海淀区检察院、海淀区工商联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开展。

 

如琚主任所介绍,北京市首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的45名律师中,我所有两位入库。2022年,我们参与办理了北京市大约16%的刑事合规案件,我们参与办理了北京市首例涉知识产权犯罪合规案件,首例涉增值税犯罪合规案件,首例跨省涉单位贿赂罪合规案件,首例十年以上重罪合规案件。在此期间,我们的工作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肯定,我们应邀参与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指引的起草工作,其中大兴区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海淀区发布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在指南体例的设定、内容的选择上我们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上述指南包括了合规计划、合规实施、合规评价的全部要素,在审判阶段也可作为人民法院对合规结果认定的参照,当然,我们也期待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推进检法机关全面适用的相关规范。

 

各位领导、老师已经从宏观层面对单位刑事制裁的改革与刑事审判中合规促进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解答,我尝试从实践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工作中谈一点自己的感想。

 

一、刑事审判阶段引入合规,是合规全面适用的基础

 

在合规程序未纳入现行法律规定时,在刑事审判阶段引入合规工作,可以充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从量刑角度对涉案企业、涉案人的合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现阶段开展合规工作以量刑审查为主要工作,既可以有效地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也符合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轻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合规制度,已可获得不起诉的激励效果,已经不需要考虑审判阶段的合规问题,但未获不起诉或者重罪案件,如何推进合规工作,显然审判中引入合规,才是合规全面适用的基础。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认定的合规工作成果,可以在律师实质参与庭审过程中,从提交量刑证据的角度入手,即涉案企业在事后对侵害法益修复的情况作为量刑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引用审查起诉期间形成的合规考察情况,对合规考察报告进行全面解读,由人民法院对于该量刑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定,进而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查明相关事实,依法裁量。

 

二、刑事审判对小微企业合规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们所讨论的合规仅仅指涉案企业合规,即企业在发生违法犯罪后的事后合规,这一前提必须明确。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始前,就合规本身而言,无论是在事前还是事后开展,大体存在两个基本动因。一是外部监管的强制要求,即在金融证券领域的合规监管或者央企层面的合规管理,二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自主要求,如中大型企业内部管理需求,但这些与小微企业几乎无关。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否需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呢?我们先看一组数据,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显示,截至2021年末,中小微企业数量为4800万户,占到全部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99.8%,吸纳就业占全部企业就业人数的79.4%,所以我们进行任何制度或政策层面的设计必须结合中国特定国情,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也当然需要考虑小微企业的情况。

 

在我们参与的合规案件中,小微企业的持续合规是重要难题。就小微企业而言,多以业务为导向,其组织机构简单,灵活,决策执行力强,易于对市场变化作出回应,那么,在人员结构简单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合规表现出功利性,仅仅采用以降低刑期作为激励小微企业的合规动力,难以取得持续整改的目标。即在目前合规机制下,尽管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合规取得了部分整改效果,但如何构建持续合规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小微企业的经营者相较于中大型企业对于企业本身更有忠实性、依赖性,小微企业与经营者人身、财产关系十分密切,也正因如此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经营者的意识往往起着决定作用,故对于小微企业的合规其实质更多地是经营者的合规意识。在审判阶段引入合规机制,可以通过适用缓刑方式,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持续性督促,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合规经营意识进行进一步考察,通过设定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合规持续考察期,确保合规效果的持续性,真正做到惩与治的社会治理价值。

 

通过审判阶段引入开展合规机制,既可以有效回应社会上对于合规是不平等适用的不准确评价,也是对合规机制流程各司法机关的合作与制衡的选择。对于法定犯罪,尤其是涉企类的经济犯罪,其犯罪诱因更为复杂,用最为简单的徒刑罚来处理,无法满足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惩治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既要惩,也需治,而治字即包含引导规范之意,对涉案企业进行规范引导,是治理涉企犯罪的必要方向,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既确认涉案企业犯罪情况,又对涉案企业修复法益情况作出认定,并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给出准确量刑,正是刑法平等适用的客观表现。

 

另外,涉案企业合规对于律师而言,尤其是刑辩律师,是否会出现认罪认罚在实务中的情况,即刑辩空间进一步挤压,进而导致律师业务进一步收缩。我认为不会,涉案企业合规业务从目前模式看,基本是两个层面,一个是作为专业人员参与第三方组织,作为监管方;一个是作为合规顾问,在涉案企业合规过程中提供合规服务。监管方目前是不给钱的,我们都是义务劳动,但针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服务需要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律师服务,刑辩律师在启动阶段往往是入口,在合规期间,刑辩律师需要与合规律师全面协作,在审判阶段刑辩律师需要对合规结果进行全面解读,所以,合规改革,对于律师业务而言应该一片蓝海。

 

当然,任何改革都会伴随着批评,尤其是涉及权力的改革,都会涉及权力异化的批评,因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过分期望某一制度带来社会治理问题的重大突破,显然是陷入了过分功利化的错误方向,当然,我们坚信批评都是善意的。最后,借用一句法律格言结束我今天的发言。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