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部法规对“融资担保行为”定义的变化,实质反映了被担保人融资领域的不断扩大,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也正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发展和创新,如何在为各类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审慎经营是融资担保公司需要深思的问题。
我所律师团队在为相关融资担保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企业业务的开展尚存在诸多隐患,现笔者将结合实务见闻对融资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相应的分析与提示。通常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需经过受理、审批决议、合同签订、保后监管以及代偿和追偿等环节,防范措施需贯穿于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中,在保证经营合规性的情况下达到稳步收益。
- 保前风控措施
担保前调查不能仅停留在查阅客户提供的纸质资料的程度,还需经过现场走访、借助网络以及第三方系统等方式从客户的主体资格、还款来源、反担保措施、涉诉情况、资信情况等方面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通过前述途径识别业务开展中的法律风险,如客户作为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瑕疵、其是否涉及对其资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和诉讼、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违反法律规定等,为后续的业务设计以及保后管理进行铺垫。
- 保时风控措施
项目评审时,应就债务人还款能力设定相应的担保额度并对债务人贷款真实用途和资信状况设定可行的反担保方式,通过上述等方面对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进一步的控制,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反担保方式的设定,全面有效的反担保可有效减少担保金额和反担保物评估变现价值之间的差距,也即风险敞口。
通常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债务人时,可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债务人的实控人、股东、关联企业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以应收账款、股权、专利权、票据为标的的质押;以不动产、动产为标的的抵押等。借款人为自然人时,也存在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手段。
在反担保设定过程中,融资担保公司应注意以下问题:
尽可能使反担保方式多样化,避免在一笔业务中仅设定保证或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不论何种反担保方式,均需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确保担保物权已有效设立;以不动产、机器设备、股权、专利权等作为反担保物的,应当进行有效评估,从而科学认定其价值,合理覆盖业务的风险敞口;签订反担保合同前应核实相应的反担保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出租的情形,减少担保物权实现时的障碍;在合同中准确载明抵质押物的信息,例如载明不动产位置,面积、所有权人、权属证书编号或者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购买发票的单号等,以便有效锁定担保物。
- 保后风险控制
结语:融资担保公司以为他人的债务作保的方式参与到融资活动中,其本就扮演着承担风险的角色,因此风险的规避与控制就是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无法绕开的话题,“审慎经营”是此类企业开展业务时应秉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将风险意识贯彻至业务开展的每一个环节,才能有效识别及时止损,保证业务开展的健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