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爱美是人的天性。从1987年5月,首部关于化妆品的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出台至今,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道路上愈发趋于理性。从简单的护肤品到追求品牌与口碑;从医美兴起,到如今并重成分与功效导向型的科学护肤,美业发展一波三折,但是规范化、透明化是趋势所在。
一、医美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发展回顾
Qiankun Law Firm
1990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正式实施;2021年1月1日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从1990年到2021年,正好也是美容业高速发展的30年。
在此期间,美业市场扩容但“速效护肤”乱象多发,铅汞、激素等有害成分添加问题层出不穷;伴随着大量外资品牌涌入,国产护肤产品只能盘踞在中低端市场;对外资品牌的监管尚未成熟,部分化妆品存在成分标识不明等问题;医疗美容方兴未艾,但医美事故频发令人侧目。每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都会对添加有害成分的化妆品、标识不清晰或存在成分欺诈的化妆品、医美侵权的典型案例等进行曝光。
为了规范上述乱象,2002 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第19号令,即《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修订,同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对医疗美容行为进行规范。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改。随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出台,针对美业的法律法规日渐趋严,且越发体系化。2022年12月1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检查要点》”)正式发布。《检查要点》分为实际生产版和委托生产版,合计共有检查项目105项。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及既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又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在2007年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基础上,又再一次将化妆品标识、成分及生产环节清晰可见,美业已经进入透明、规范、监管全程化的阶段。
而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和设备的不断完善与成熟,作为区别于生活美容的医疗消费与服务,包括激光、注射、填充在内的医美方式,已经成为了爱美人士日常护理的手段之一。
以医美领域常用的注射胶原蛋白为例,根据中国国家药监局官网的查询[ https://www.nmpa.gov.cn/datasearch/search-result.html,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中国已上市超274款重组Ⅲ型胶原蛋白医疗器械,包括疤痕凝胶、敷贴、软膏、修复溶液和冻干纤维类,在包括医美注射、创面修复、疤痕预防、妇科等领域得以应用。根据Frost&Sullivan数据分析[ https://store.frost.com/,访问日期:2026年3月10日。],2023年中国胶原蛋白医美注射剂零售端市场规模为66.6亿元,占医美注射剂零售端市场规模的6.4%,预计到2027年,重组胶原蛋白医美注射剂零售端市场规模将达到167.7亿元。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从以上数据可知,医美市场规模增长迅速,且将成为更为庞大的市场。随着经济水平提升和社交媒体普及,医疗美容已进入注重科学实证、精准化和细分化、本土与国际品牌共争的科学护肤时代。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北京三中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310件,其中涉消费欺诈案件59件,且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https://m.thepaper.cn/,澎湃新闻]根据2025年北京、广东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在符合“营利性机构、费用全自费、非强制缔约”条件时,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为破解医疗消费维权难题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以上数据为2021—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情况,来自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4)》
二、医美纠纷中的主要问题
Qiankun Law Firm
1.生活美容与医学美容边界混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近年来,由于监管趋严,生活美容机构直接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情况呈下降趋势。但是,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机构人员混淆、生活美容机构采取轻微皮损或侵入式治疗的擦边方式、采用非法导购的方式引流等行为,均构成了新型的医美侵权。
消费者在进行生活美容类消费的时候,应当保持一定的警觉性。如果涉及破皮、注射、填充、激光类治疗等项目,需要使用大型医疗器械进行皮肤保养时,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查询。内容应包括是否为医疗美容项目,该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的设备设施是否为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医师资格并进行了备案;操作的项目是否符合该操作人员的操作能力;使用的产品是普通化妆品还是取得注册证编号的药品等。如以上问题的任何一个答案是否定的,消费者应当即刻终止美容进程,并保留投诉的权利。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近年来,由于监管趋严,生活美容机构直接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情况呈下降趋势。但是,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机构人员混淆、生活美容机构采取轻微皮损或侵入式治疗的擦边方式、采用非法导购的方式引流等行为,均构成了新型的医美侵权。
消费者在进行生活美容类消费的时候,应当保持一定的警觉性。如果涉及破皮、注射、填充、激光类治疗等项目,需要使用大型医疗器械进行皮肤保养时,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查询。内容应包括是否为医疗美容项目,该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的设备设施是否为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医师资格并进行了备案;操作的项目是否符合该操作人员的操作能力;使用的产品是普通化妆品还是取得注册证编号的药品等。如以上问题的任何一个答案是否定的,消费者应当即刻终止美容进程,并保留投诉的权利。
2.非法导流与合法宣传的界限
美容行业经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到繁的发展,已经进入了较为激烈的竞争阶段。由于医疗美容效果好、见效快,且往往能解决生活美容无法解决的皮肤问题,大部分拥有日常保养习惯的消费者既会参与生活美容项目,也会购买医疗美容产品。
基于以上特点,大型生活美容机构为了保证客户不随意流失,常常会与专业医疗美容机构展开合作,将经营多年的老客户引导至与自己有较好合作关系的医疗美容机构,防止顾客因消费医美项目而被引导至其他机构。因此,顾客非法导流、医美广告宣传问题屡见不鲜。
而非法导流与合法销售、正常广告宣传与非法刊登医美广告之间的界限常常处于灰色地带。这有赖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合规尺度。
从内容和监管形式上看,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作为消费者,在生活美容机构看到医疗美容相关内容时,应当知悉该行为仅是推介内容,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内容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内容为准。
在广东省发布的广东法院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三、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期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全程以所谓“合作”为由,引导其进行消费,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各方未告知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医疗美容项目,引导消费者转至合作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与操作注射门诊部之间的关系、注射物来源及属性、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
3.价格欺诈
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部不属于医保报销类的医疗产品,故采取的是自主定价,并进行备案的方式。价格备案的核心目的是掌握价格信息,便于监督和指导,而不是对价格本身进行审批或授予许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医美服务机构可以随意进行定价。
为规范美容整形市场价格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于2022年10月13日印发了《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指定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理,同时重申“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
4.对效果进行虚假承诺
虚假承诺医疗产品、医疗服务效果,过分夸大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能达到的结果,诱使患者购买相关产品、服务的,将构成欺诈。在医美纠纷中,突出体现在夸大效果和医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1日公布的依法审理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典型案例(五)“董某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医院在广告中强调隆鼻整形“无排异反应”“手术一次成型”“无需反复”等,夸大了隆鼻填充术的效果,与患者董某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大相径庭,法院据此认定某医院构成欺诈,支持董某主张的三倍赔偿诉请。
针对美容整形行业“项目名称模糊、技术标准不统一”的乱象,为“着力统一规范美容整形项目,引导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定价”,国家医保局2025年6月发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试行)》”)首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美容整形项目进行统一规范。本次《指南(试行)》,国家医保局结合临床需求,对技术相对成熟、临床广泛开展的101项美容整形项目进行了定价规范,并对涉及再次手术、移植等难度显著提升的价格项目,设立“再次手术”等加收项。
5.医美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纠纷可能涉及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因使用产品存在数量短缺问题、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导致健康受损等,在此情况下,会以该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医美机构的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人格权侵权处理。需注意的是,部分案件同时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故可能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多发生于消费者无法达到合同或机构承诺的医美效果、医美服务机构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过度医疗、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剂量或品牌提供服务等违约情形。在前述问题发生后,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因手术操作问题而致使毁容、面部创伤或产生了其他并发症、后遗症等人身损害时,适用该案由。此类案件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理。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将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以确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特殊诉讼类型:过度医疗引发的公益诉讼
202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案例中,黄石某医院对125份病历中113份存在无手术指征的患者强行手术,谋取不法利益17万元,构成了典型的过度医疗。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以黄石某医院存在“欺诈”定性该过度医疗行为,从而支持了惩罚性赔偿。
虚构或夸大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不必要的诊疗行为,进行过度医疗将构成欺诈。2023年8月28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年8月29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0月25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涉案医院为被告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万余元。
2024年4月19日,黄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24年5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黄石市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截至2024年11月25日,涉案医院已支付了前两期惩罚性赔偿金31万余元,剩余款项将于2025年5月27日前支付完毕。
7.病例、知情书等不规范
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保障医美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术前要通过书面、口头形式详尽告知治疗的适应症以及禁忌等,与消费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在已详细告知、充分解释治疗项目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治疗。 对于记录诊疗过程的病历,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
在发生医美纠纷的时候,消费者签署的各类文件是重要证据之一。虽然病历等文件多数由医美机构进行保管,如发生纠纷的,由其负责提供。但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往往存在填写的为空白病历,不充分阅读诊疗单、知情书载明的品名、数量等内容。因此,在进行医美项目的时候,注意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或照片非常重要。
三、消费者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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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医疗美容活动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提起侵权的案件中,消费者通常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证明双方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关系;(2)证明损害后果;(3)证明医美机构存在过错或存在可推定过程的情况;(4)证明医美机构的过错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成为一名理性的消费者,并注意医美项目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是避免以上纠纷的正确方式。如果是生活美容机构的相关顾问或人员开具了诊疗单或任何涉及医疗美容的内容,并在未明确进行说明的情况下,擅自对消费者进行场所、收费主体、项目购买的不良引导,且超过了相关界限的,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国家卫健委官网核实机构及医生执业资质、在进行医美消费前,要求先签署详细服务合同再付款,保留所有票据。重点关注服务内容、收费明细、治疗效果预期、风险告知、违约责任、退费条件等内容,对模糊表述及时要求机构补充说明,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大额消费建议设置冷静期,避免当场决策;另外,同一项目至少咨询3家正规机构,对比价格和方案,并警惕任何形式的医美分期贷款推荐;在进行医美过程中,应当全程保留沟通记录、宣传材料、合同、付款凭证,对病历进行拍照,包括操作单上的剂量、品牌,以及实际使用产品的包装进行保存;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保留不同阶段(面诊、实际操作、术后等不同工作人员的影像);若出现不良反应或损害后果,应立即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完整保存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资料,为后续维权提供医学证据;遇纠纷可向12315、卫健委投诉,依托消费保等平台维权,必要时凭完整证据通过法律主张赔偿。
从以上问题及相关案例之中不难看出,法律法规的完善、审判实践在不断发展,越来越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推动了医美行业的规范化。消费者也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让美丽更加安全、可靠。
律 师 简 介
倪若菲
专职律师
倪若菲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国际法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某大型上市公司、国企及某红圈所房地产事务部,负责北京市国资集团及其旗下一级及二级子公司、华南区域某上市地产集团华北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咨询、房地产收并购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售卖、酒店及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城市更新、房地产收购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合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