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简 介
2015年底,江西九江的黄某和几个朋友成立了某创能源公司。公司主要做什么呢?说简单点就是“倒汽油”——他们自己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通过借用有资质公司的名义,从中石油、中石化等大油企买进汽油,再加价30-60元/吨转卖给民营加油站和油贩子,靠赚差价盈利。这生意从2015年做到2021年,前后卖了45万多吨汽油,涉及金额近28.5亿元。
2021年,警方调查时发现了这个“无证倒油”的生意,但结果却出人意料:检察院最后撤回了起诉,法院也同意了。为什么原本看起来“问题很大”的案子,最后没被判刑?关键就藏在政策变化里——黄某刚开始做这行时(2015年),国家规定卖汽油必须有“成品油批发仓储资格”;但到了2019年,国务院发文件取消了这个审批,2020年商务部也废止了相关管理办法。简单说,到2021年案发时,汽油已经不再是“限制买卖的物品”了。
一、为什么政策变了,旧行为可能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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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问:“就算现在政策放宽了,黄某之前几年没证卖汽油的行为难道不算违法吗?”这就要说到非法经营罪的三个关键认定点:
1.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且“国家规定”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规
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犯”,简单说就是“因为违反行政规定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要构成这个罪,首先得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只能是法律(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像黄某的情况,他刚开始卖汽油时,确实违反了当时有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资格审批”规定;但后来国务院取消了这个审批,相当于“原来的‘违法依据’没了”。
2.得是“限制买卖的物品”,且行为要“扰乱市场秩序”
《刑法》第225条第一项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典型行为是“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果政策调整后,这个物品不再被限制买卖(比如黄某案的汽油),那卖它的行为就失去了“非法经营”的前提。更关键的是,非法经营罪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政策放宽本身就说明,这类行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已经不具有“严重危害性”,自然没必要再当犯罪处理。
3.法定犯的特性:随政策调整“可缩可放”
和“杀人放火”这类“自然犯”(违反基本道德)不同,非法经营罪作为法定犯,定罪范围会跟着行政政策变。就像以前卖盐要专门许可,现在放开了;以前卖烟花爆竹管控严,现在部分地区放宽了——政策调整后,原本可能违法的行为,可能就不再“够得上”犯罪。
黄某的案子能“反转”,除了政策变化,也和他的行为本身在后期已无社会危害性有关。但普通企业或个人遇到类似问题,该怎么提前防范、及时应对?记住这四点:
1.定期查政策:别等“被查”才知道规定变了
很多企业“踩雷”是因为“不知道政策变了”。建议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自己经营的产品/服务是否还在“限制买卖”“需要许可”的清单里?比如做成品油、烟花爆竹、药品等生意的,尤其要关注国务院、商务部等官网的政策更新。
2.政策变了,立刻整改
如果发现原来需要的许可证被取消(比如黄某案的成品油批发资格),或者经营的物品不再被限制买卖,尽快终止“借资质”“挂靠”等打擦边球的行为,避免“旧行为+新政策”的叠加风险。
3.被调查时,先配合行政处理
即使被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调查,也别慌——如果行为确实违反过旧政策,但现在政策放宽了,先配合上交违法所得、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如果后续可能涉及刑事追责,交过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主动配合也能作为“情节轻微”的证据。
4.第一时间找律师:别自己“硬扛”
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化有专业性,比如“国家规定”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这些都需要律师帮忙梳理。像黄某案,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分析政策变化对定罪的影响,可能就错失了“无罪”的机会。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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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简 介

路正
律师
路正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获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曾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曾在某国有企业担任法务专员。在《政法学刊》《人民司法·天平》《犯罪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犯罪与改造研究》等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若干篇,研究领域涉及正当防卫、未成年犯罪、女性犯罪、婚姻家事纠纷等,理论基础深厚。
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民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秉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