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对企业有着重要意义,属于企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其中的“字号”“商号”有着极高的商业价值,所以好多企业也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注册成商标一起保护。也正是企业名称的商业价值才出现了个别单位或个人“借用”“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字号、商号甚至商标来扩大自己的影响,获取不当商业机会或利益。下面我们从某药房因使用“某润大药房”作为门店门头和企业字号,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给企业尤其是医药物流和零售企业,在名称选用、商标识别及品牌合规方面敲响了警钟。
一、基本案情
某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知产”)系某润集团旗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主体,持有第1212XXXX号“某潤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包括药品零售和批发等。某润集团早在1983年即完成改组,业务覆盖医药、地产、燃气等多领域,连续多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某润”字号和商标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某大药房成立于2015年7月,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零售业务。该药房在门店门头、购物小票等多处突出使用“某润大药房”标识。某润知产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某大药房停止使用“某润”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某大药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因企业名称已变更而调整判决项。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为:被告使用“某润”作为企业字号和门店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1.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某润”字号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某润”字号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选择登记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某润集团存在关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已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间接竞争关系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第1212XXXX号商标为“某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文字及图形组合,其中“某潤”为主要识别部分。被告在相同服务类别中使用“某润”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本案被告曾辩称其企业名称经行政机关核准,在其看来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具有法性。但法院指出,某润集团在医药领域早已布局,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旗下拥有大量零售药房,具有广泛影响力,被告未尽合理避让义务。而在宜春中院发布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三九瑞恩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中的裁判观点,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经营标识,相关公众通过不同的企业标识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并最终识别商品的来源,企业名称起到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混淆的作用,受法律保护。企业字号即使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不排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三、合规建议
因医药物流行业具备品牌集中度高、公众依赖性强、监管政策严格等特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使用更易引发混淆和纠纷。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现从企业知名度、商业标识的使用及侵权事后责任承担等角度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名称注册前检索先行
企业名称虽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但并不代表其具备当然的合法性。倘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且经营领域相关联,仍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特别是医药物流企业,在注册名称时应主动进行跨类别、跨地区的商标与字号检索,自觉避让已在行业内建立广泛知名度和公众信赖的大型医药集团标识。企业需意识到,即便自身主观无恶意,一旦客观造成混淆,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2.商业标识需全面规范
许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完成工商登记,即可无限度地使用其企业名称的简称或核心字段进行宣传推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突出使用于门店装潢、物流车辆广告、运单、提货凭证、电子支付页面等场景,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医药物流企业应在各类对外宣传和经营材料中严格审核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杜绝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商业标识。建议企业统一规范视觉识别系统,并在使用前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切实做到品牌使用的清晰、合法、有序。
3.积极应对权利纠纷
被权利人起诉或行政查处,企业应积极应对,而非消极回避。主动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及时变更企业名称或相关宣传内容,是减轻法律责任的有效方式。如本案中,被告在一审判决后主动将企业名称变更,二审法院由此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变更企业名称”的判项,显著降低了其法律负担。
尽早寻求和解、主动履行整改义务,不仅能够控制经济损失,还可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商誉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在诉讼早期评估涉诉风险,在必要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与品牌使用方式,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四、结语
医药物流行业正朝着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已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唯有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尊重他人权利,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律师简介:
刘国文律师,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乾坤学苑、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部负责人。刘国文律师拥有超过二十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曾先后为多家政府机构及知名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包括中国乡土艺术协会、中国投资协会项目投融资专委会等。
在学术与实务领域,刘国文律师曾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理解与适用》《世界法律词库》《知识产权管理实务:案例与实践》等多部法律著作的编写工作,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指导。同时,刘国文律师还担任了《东四牌楼》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沙场点兵》《东四牌楼东》等电视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实战经验。
执业以来,刘律师始终将公益普法视为己任,曾先后通过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海淀区“以案释法”公益宣讲团等多个平台,长期、广泛地传播法律知识,为提升公众法律意识、推动社会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任职:
燕京理工学院特聘教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专家、中国乡土艺术协会高级顾问、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项目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河南省周口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律师协会中小型律所发展与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等。
社会任职:
入选律新社《精品劳动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律师名录、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海淀区“法之声”普法宣讲团先进个人、海淀区2016-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等。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
杨军辉律师,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杨军辉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杨军辉积极参与办理专利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赢得了同事与客户的一致好评。
在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CN:11-5124/T)中发表《申请专利的权利之属性研究》、专利代理期刊(CN10-1332/TB)中发表《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行为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等学术文章,发表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
专业领域:
劳动人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