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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债务加入如何认定丨乾坤研究

发表时间:2025-08-01 16:17:33 作者:王贝贝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0日,A有限公司(以下称“A”)与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B”)签订《玄武岩购销合同》(以下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由A作为供货方向B供应碎石货物,并对货物规格、数量、违约金进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需方采购数量达到壹万吨后需付清供货方货款,供货方再发货。如需方付货款不足时,供方停止发货。B未结清货款的,按日违约金1%标准加收利息。2021年4月21日,B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内容如下:B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收到A有限公司碎石20432.34吨,货款金额共计2297557.4元。B于2021年4月20日支付给A货款1000000元。剩余未支付1297557.4元。在《证明书》出具后,A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B销售公司继续供货133.3吨碎石,金额为14663元。

2021年4月29日,自然人C通过微信文字消息向A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B销售有限公司欠A有限公司货款135万元,2021年5月1日我付100万。碎石供应不能停,承诺付款人C”。2023年5月30日,C向A支付15万货款,之后再未支付。A有限公司前后于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4年2月26日致电C,要求C对剩余货款承担还款责任。C在录音中认可了欠付货款金额,认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多次表示“宽限几日,尽快还款”。

二、争议问题

自然人C于2021年4月29日以微信文字消息作出的承诺,是否属于第三人债务加入?

三、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自然人C向A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中,未出现“保证”“担保”等字眼,亦未出现“当债务人B销售公司不履行债务时,C才履行”等表述,根据文义解释规则,自然人C的承诺,应当解释为自然人C明确、确定的表示要在100万的范围内,为债务人B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结合自然人C在2023年5月30日的付款行为和债权人A有限公司的长期性经常性的催款行为可知,债权人未拒绝自然人C加入涉案债务,自然人C的承诺和还款行为确认了其加入到涉案债务中。

四、法律分析

第三人债务加入,在法律上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的是在不免除债务人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4)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不需要通知债务人,也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五、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常以“保证”“债务转移”等易混淆概念,试图阻止债务加入的成功认定。对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全面掌握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保证等概念的核心区别。比如,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核心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是否从原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地位上的从属性,保证人属于从债务人,保证关系附属于主债务关系的存在而存在,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是主债务人之一,其责任与原债务人同等,属于并列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第三人债务加入问题上,常从以下角度考虑:(1)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措辞;(2)涉案纠纷的背景与目的,第三人对原债务是否存在实际利益;(3)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后的实际行为。

 

律师简介:

王贝贝律师,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具备独立处理各类复杂民商事争议的能力,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迅速把握案件核心,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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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法律顾问服务,基层治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