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司法适用成为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违约金条款作为一种预先设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数额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但具体商事交易活动中,常常因为合同双方交易地位的悬殊,为了促成商业合作达成,弱势交易一方不得已在合同签署时接受了过高的违约金条款。而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弱势交易一方往往需要面临承担畸高的解约违约责任。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探讨出现以上情况时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
案情简介
1. 2021年9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广告资源销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
(1)合作期限及方式: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A公司授权B公司在合作期限内经营销售某机场航站楼电子广告媒体50%播放资源。
(2)广告发布费及支付方式:①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费含税总金额每年为***万元整,合计合同期广告发布费为***元。②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费为预付,付款排期如下: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每隔三月付500万元。
(3)……
(4)违约责任:①如B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或自履约保函中扣除欠款之日为止;B公司逾期付款连续超过30日,累计超过2次的,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立即撤下合同项下电子广告媒体上B公司所有的广告画面,并要求B公司承担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责任。……②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终止日或解除日后剩余合同期限内本应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的5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2.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间,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三次《通知函》催款。
3. 2022年3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告知B公司因其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补足履约保函金额,A公司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案涉合同将在该解除通知达到B公司次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广告发布费及违约金。同年3月17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对解除合同、将于3月19日撤下所有在刊画面等事宜告知B公司。
4. 2023年6月1日,A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下称“花都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欠款滞纳金、违约金(1000余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B公司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约定的违约金应否调整。简要分析如下:
一、A公司依据合同,是否有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B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期间逾期付款已连续超过30日并累计超过2次,且在A公司多次发函催收的情况下仍未能足额支付。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一条“乙方逾期付款连续超过30日,累计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之约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A公司依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具体来讲,A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于3月17日向B公司发送了带有解除合同通知的电子邮件,A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合理有据。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单方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后,A公司是否可以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约定,如B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为止;如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终止日或解除日后剩余合同期限内B公司本应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的50%作为违约金。
上述违约条款系分别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作出的约定,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系用于弥补A公司因B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而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解除合同违约金系用于弥补因B公司违约导致案涉合同提前解除而导致A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即广告媒体资源空置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合同已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金额的情况下,B公司逾期付款必然造成A公司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A公司主张B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支付“滞纳金”,实质上系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A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于3月17日向B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对解除合同等事宜告知B公司,故A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并后续要求B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合理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因此,B公司针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要求同时适用上述违约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解约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是否应予调减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契约双方平等而善意地履行,而非通过合同的不履行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有关违约责任条款是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合同违约金弥补的系A公司因B公司违约导致案涉合同提前解除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故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B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以及本院已支持A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B公司按照剩余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的20%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合同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400余万元;
三、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就本案争议焦点,B公司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约定的违约金应否调整事项,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同时要求解约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大幅调减了解约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调整裁判尺度的司法实践分析
笔者也进了相关检索,发现在当前的司法裁判中,对于违约金调整的裁判尺度和认识并不统一,基本落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仍会尽可能去寻求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和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减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在探讨违约金调整的司法实践时,法院面临的是如何在尊重合同自治与实现公平正义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通常会遵循补偿性、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具体案件决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及如何调整时,一方面会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合同主体、交易习惯等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调整。
但须提示,在违约金调整的诉讼中,通常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差异。如果违约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其请求。如果当事人能够合理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他们的请求调减违约金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合同签署及履行的实操建议
1. 事前避损
建议委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行业经验的律师等专业人士来协助重大合同谈判和签约,以期前期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重大损失的产生。
实践中,在合同谈判签约时应争取主动权。第一,建议取得首轮合同版本的拟订权,交由专业人士起草;第二,对于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建议交由专业人士审核修改;第三,对于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且无法改动时,建议由专业人士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明确风险,及时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尽可能地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2. 事中控损
重大合同履行中出现不畅,特别是无法继续履行,一方打算单方解约时,建议征询专业律师法律意见后再行动,以确保单方解约行为有理有据,以期中期尽可能地控制损失。
上述案例还涉及单方解除权问题,实务中公司可能经常面临某种情形下需主动以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也有可能会存在合同相对方以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当上述情形发生时,第一,公司需谨慎判断单方通知究竟是否可以成功解除合同,建议单方通知解除函件中明确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第二,公司需谨慎评估单方解除函件发出后的风险,尤其基于各种复杂原因单方解除函件是否具备解除合同效力存疑情况下,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产生严重不利后果。
3. 事后减损
重大合同履约出现纠纷时,特别是即将或已进入争议解决阶段,建议委托专业且具有行业经验的律师,制定应诉策略后提起诉讼或积极应诉,以期后期尽可能地减少公司的损失或降低公司的赔偿金额。
在违约金调整过程中,律师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以专业的法律分析、严谨的证据搜集和策略性的诉讼技巧,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违约责任判定。
作者简介:
朱翠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士,现供职于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朱翠娥曾在某国有全资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影城管理公司及下属三十余家门店整体风控法务工作;曾在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担任风控法务副总监,负责集团及下属几十家分、子公司风控法务工作;曾在某A股上市公司担任集团法务部负责人,负责集团及下属6家广告传媒公司及4家科技公司整体法务工作。
朱翠娥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为若干大型国有企业及A股上市公司提供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等。熟悉大文娱及TMT行业,尤其对广告传媒行业有深刻的理解和洞见,可为企业提供规章制度搭建、合同及文件拟定、诉讼与仲裁、专项法律培训定制等全面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
公司、合同、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相关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