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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商业模式分析及数据合规建议

发表时间:2024-10-11 14:29:51 作者:夏旭日

网络货运平台,顾名思义,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货物运输提供在线服务的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在我国当前公路整车运输当中,占据重要地位。如果说物流行业是连接生产端与消费端的桥梁,那网络货运平台就是在物流服务领域连接托运端与承运端的桥梁。

传统物流的链路一般是工厂(抑或生产端)委托大型物流公司运输,大型物流公司将订单委托小物流公司,小物流公司再委托给车队,车队找到“黄牛”,直至最终端的司机实际完成承运任务。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使得真正需要车的人可以直接接触运力,显著减少了交易环节。一方面,这将明显降低交易双方的时间成本,使托运人和承运人直接沟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交易流程的缩短,可以避免层层抽佣,在降低托运人运费成本的同时,也能有效保障承运人的实际收入。

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共有3069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接入社会运力798.9万辆、驾驶员647.6万人。全年共上传运单1.3亿单,同比增长40.9%。

一、网络货运平台商业模式分析

目前,市场上网络货运平台主要有两种商业模式,一种是,平台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平台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可简称为网络货运经营模式;另一种是,平台经营者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平台本身并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可简称为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一)网络货运经营模式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2019年《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将试点模式名称由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货运。

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即货主(托运人)与平台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实际承运人)与平台之间有委托关系,平台与司机之间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平台相对于货主而言,是承运人,平台相对于司机而言,其又属于托运人。若出现货物损失,货主有权基于运输合同要求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承担责任后,若属于司机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

平台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继而委托司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平台则是赚取运费差价。

(二)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区别于网络货运经营模式,采取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货运平台分别与平台司机、注册用户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仅为用户(货主、托运人)和司机(实际承运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货运平台本身并不参与货物承运合同的订立,亦不作为合同的交易一方,因而不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从收费性质方面来看,采用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货运平台所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从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来看,用户在平台下单,并在平台支付运费后,平台会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费用,然后再根据与司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司机支付运费。

实践中,网络货运平台可能只采用其中一种业务模式,也可能兼营两种业务模式,要了解具体某个平台某单业务属于哪种经营模式,还需结合其服务协议等具体分析及认定。例如,《货拉拉用户信息服务协议》第二条有关服务第2.2款规定:“货拉拉仅为运输服务提供方与阁下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阁下同意及承认货拉拉不是阁下的代理或运输服务提供方的代理,不是运输服务中的需求方或提供方,不是雇用司机之合约或租用参与车辆之合约的任何一方,亦与运输服务提供方不存在任何挂靠、雇佣、合伙、合资或其他关系。”由此,可较为明显地看出在前述用户服务中货拉拉的商业模式为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中储智运平台服务协议》区分待认证会员和已认证会员规定了平台不同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若您是已认证会员,中储智运平台可代为承运您的货物或是向您提供承运货物,中储智运作为您获取承运信息、车源信息、就承运信息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对象,中储智运控制承运交易所涉及的承运质量、安全和合法性、货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运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资金结算的安全性以及与平台交易的各方履行其在承运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就中储智运向已认证会员提供的服务,可理解为上文所述网络货运经营模式。

二、网络货运平台的数据合规建议

网络货运平台与传统的物流企业相比,具备天然的数据优势,交易磋商、下单签约、运费支付、发票开具等都是在网上进行,实现了信息流、票据流、合同流、运输流、资金流“五流合一”。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业务模式本身的运营特点,掌握着海量的信息和数据,无论是哪一种商业模式的网络货运平台,数据合规都是其合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就网络货运平台的数据合规实践,简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关注及遵守外部监管要求,夯实企业数据合规根基

网络货运领域的监管法规较为繁杂,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物流行业通用性法律法规,也包括《电子商务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性规范指引。网络货运平台应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系统梳理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行业标准等的合规要求,针对性开展合规管理。

例如,拟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如果涉及数据出境的,应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要求,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如果涉及AIGC服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等。

(二)重视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数据真实、完整、可用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这必然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建立功能完善、适用性强的信息系统。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是基础,也是关键。如果平台软件看似功能齐备,但与具体的物流场景、实际业务不能有效匹配,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物流有不同的业态,比如大宗运输、零担运输、城际快运、危化品运输、冷链运输,等等。如果不具备对实际物流业务和场景的深度理解,并将其内化到信息系统建设中,直接用一套模式化的流程去满足所有类型的运输管理需求,是不现实的,也难以产生真实有效的数据。

其次,信息系统建设要考虑操作的便捷性和人性化。比如,平台系统对于司机身份认证、资料提交等操作,是否足够简易直接?如果发生在途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货损、路损、事故等,是否方便司机及时上传单据、照片?

最后,重视平台功能的持续强化和完善。随着技术的不断更迭,网络货运平台应该及时将新的技术成果应用到信息系统建设中,促进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优化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智能校验,提高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个人数据流通利用合规,降低数据运营中的合规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的业务模式决定,其必然收集大量个人信息数据,无论是上游货主信息,抑或下游司机信息。要确保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的合法性,做好个人信息处理是关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目的明确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网络货运平台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取得相关用户的授权同意,可在平台相关用户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方式、范围、用途等,可通过隐私政策更新、弹窗等方式,在用户首次使用或定期提醒时取得授权同意。另需注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网络货运平台应采取合适的技术和标准对个人数据实施必要的匿名化处理。匿名处理后的信息宜达到无法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以及不能被复原为个人原始信息的标准。平台可根据数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用途合理确定匿名方式。

总而言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货物运输线上服务的崛起,数据资源越来越受到物流行业重视。而数据合规是数据资源进一步利用的基石,无论是数据资产入表,还是数据产品的开发、数据交易,都有赖于数据产生、处理、运用的合规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真正重视数据安全治理与合规要求,以数据合规为抓手,为企业数据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源源不绝的内生动力。

 

律师简介:

夏旭日律师,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担任风控法务高级总监,负责集团及下属几十家分、子公司整体风控法务工作;在某国有私募基金公司从事股权及项目投融资、私募基金募投管退以及风控合规业务,系统参与公司旗下子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工作,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为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若干大型国企、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合规制度建设、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服务;为上市企业提供股东会见证等证券法律服务;为地方龙头企业提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法律服务;为若干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股权及合同诉讼法律服务;为行业协会起草企业合规指引等。

社会兼职及荣誉称号: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入库专家;

筑龙建筑智库专家、筑龙学社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

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

海淀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商事合同、股权激励、企业合规、数据合规、投融资及并购、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