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并实施了一批税费支持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助力经济回升向好,有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编写了各类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现行有效的各类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梳理,为纳税人提供简明易行、获得感强的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1至11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8125.09亿元。民营企业、制造业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受益明显。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3371亿元,占比73.8%;制造业及与之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占比最高,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7597.2亿元,占比41.9%;中小微企业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1203.37亿元,占比61.8%。
现阶段很多物流企业都存在财务进项不足的问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成本支出,而企业进项少,直接的结果就是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高。尤其目前物流行业的参与者数量多,但多为中小企业,且市场集中度低,竞争激烈,与头部企业竞争不具优势。随着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物流服务供给转型升级加速推进,国家数次发布宏观与物流政策助企纾困。为有效实现降本增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减税,通过降低纳税负担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成为众多企业的不二选择。
但由于部分物流企业决策者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在为获得更多的税负减免、享受政策红利的时候,物流企业常常出现在违法甚至犯罪边缘游走的情况。近期,“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因涉案金额巨大、牵连甚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所认定的罪名完全不同。为便于企业对各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评估,笔者将结合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刑法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本罪不仅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构成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司法机关举证被告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因此,浙江省高院在“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判决中指出:“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确切明知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了骗抵税款,与受票企业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共谋,对沈氏公司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
由此,如无骗抵税款的故意,仅为了享受政策红利,如获取政府财政补贴或税务返还,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让本不符合享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或让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因此,为享受政策红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事实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也并非所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都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因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足十万元的情况,不宜以本罪论处。如不涉嫌其他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上诉,二审法院虽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酌情降低了量刑,但主犯量刑依然在十年以上。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严重违反税务规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也强调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敲响了物流企业要严格遵守税务法规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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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芳洁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刑法方向),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周芳洁律师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类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代理数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曾参与“商事犯罪治理形势与挑战”“洗钱罪变革研究”“非法集资研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等多个重大法治研究课题项目。
经典案例:
1、河南某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亿罚金,辩护人所提出涉案物品定性有误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当事人犯走私废物罪,大幅降低了刑期和罚金;
2、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人通过对涉案资金性质的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
3、北京某投资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人通过责任分析、推动企业合规解决危机,获得撤案结果;
4、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人主张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特征,这一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可,最终被撤案处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