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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翼飞教授、琚存旭主任在“遗产管理、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实务前沿问题研究论坛”上的发言实录

发表时间:2024-08-02 11:17:08 作者:文化品牌部

编者按  

2024年7月19日,由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主办的“遗产管理、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实务前沿问题研究论坛”在北京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市第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琚存旭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重点企业负责人、律师代表等近百人出席本次论坛。论坛上,与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展开研讨交流,多维度探讨民法典时代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遗产管理人与财富传承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本文根据龙翼飞教授、琚存旭主任现场发言内容整理,现按发言顺序进行摘登,以飨读者。

 

琚存旭主任在“遗产管理、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实务前沿问题研究论坛”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我代表乾坤律师事务所对各位嘉宾莅临本次论坛,为本次论坛带来丰富的智力成果表示欢迎和感谢。首先,请允许我简单介绍一下乾坤律所,乾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律师专业化分工、一体化运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今天论坛的主题也恰恰是乾坤律所一个很重要的业务领域。

乾坤律所是国内最早实质性开展遗产管理人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对于遗产管理人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的实操经验。我们早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就已经开始思考、设计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开展工作,并联合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乾坤律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发起成立“家事和谐遗产管理人库”,并且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发布了《家事和谐·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此外,我还带领所内律师团队打造了民法典新规下首个遗产管理人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块链存储”系统集成式遗产管理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形成了以遗产管理人为核心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高净值群体对“安全化、整体化、科学化、系统化”财富传承方案的需求,实现为高净值群体提供全流程、一站式的人性化法律服务。该产品在各类案例、产品评选中屡次获奖,在产品的实际应用中我们已经做了多次升级迭代。从实践角度来看,该产品也在多个案件中得到充分验证。目前来看,我们所做的法律实践得到了来自民政部门、委托人以及律师行业协会的高度认可。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论证,乾坤律所在遗产管理人领域的实践与探索有效解决了财富传承中的许多难点、堵点问题,但同时仍有很多现实的挑战有待彻底解决。总体而言,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二是操作工具、手段和程序不清晰的问题,三是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的问题。

刚刚胜利闭幕的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公报里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际上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一个普惠性的、基础性的、兜底性的民生建设问题,也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我们下一步的遗产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今天论坛的召开也是恰逢其时。

近期,娃哈哈“掌门人”宗馥莉辞职风波引发网络广泛关注。娃哈哈的创始人宗庆后是爱国企业家的典范,宗老在世的时候,娃哈哈是安全的,宗老过世不久就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那么,这是一个经济领域的问题,还是一个政策领域的问题,是个人问题,还是我们全民族都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呢?这值得我们深思。这一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也正是此次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里提及的民生问题。

那么,对于老一辈企业家和新一代的企业家而言,如何将可贵的企业家精神传承给二代接班人,如何实现企业财富的有序传承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律师实践的角度来说,遇到具体问题的下一步就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也想借此机会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希望我们今天的会议成果对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实践能够起到一些建设性的作用。

目前,遗产管理人实务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当事人的信任问题,这也是我们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这与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紧密相关。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利益冲突等因素,也进一步加剧当事人的不信任感。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遗产管理人身份存有质疑。现阶段,无论是对机关或是个人而言,遗产管理人都是一个复杂且不清晰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能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遗产管理人专业能力、公正性,以及遗产管理过程透明度的担忧。

二、遗产管理人保管权难以落实。这一问题主要源于多方面的挑战和限制,在无形财产管理方面尤为突出。如知识产权、股权、商业秘密等,具有非实物性、价值难以量化、权利边界模糊等特点。这些特性使得无形财产的管理相较于动产和不动产更为复杂和困难。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保管受制于原实控人的意愿,在没有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管理人对财产的有效管理。

三、对被继承人债权追索缺乏法律程序保障。据相关数据分析,未来10到20年内,我国社会将会有近20万亿的财富需要传承,这一庞大体量的背后是财产种类的日益多元化,或者说遗产种类愈加丰富。遗产管理人以什么样的身份去行使对被继承人债权的追索,目前,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有“关于遗产的处理可以参考破产法”的一些规定的表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法律制度,在行使追索权时必然会遇到一些挑战。

四、遗产管理人独立查询权天然受限。我们现阶段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基本上是通过与公证处合作,通过公证处取得授权。但现实中很多情况是需要遗产管理人拥有独立查询权,否则管理工作无法全面推进。例如,管理人难以直接获取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需要依赖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协助。这种现状不仅增加了遗产管理的难度和成本,还可能影响遗产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让遗产管理人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够真正让遗产管理人在整个财富传承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建立在乾坤律所办理十余起遗产管理人案件的基础之上的经验总结,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举措予以改善和解决。

此外,由于地域、经济、文化、司法环境、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我们在做遗产管理人工作过程中面临日益多样化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呼吁在国家层面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对各地域、行业均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并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以上是我们在遗产管理人实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也想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规范非法定遗产管理人资质,有必要成立相应机构。这是现阶段实践中较为迫切的需求。首先,遗产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跨学科、全领域的特点,吸纳优秀的服务主体加入,能够保证遗产管理人服务的专业性。其次,能够为高质量服务主体增加信任背书,便于群众甄别,有利于群众获得高质量的服务。以乾坤律所为例,乾坤律所自1993年成立至今,诚信执业,勤勉敬业,无一例投诉案件发生。遗产管理服务完全是基于信誉的服务。实践中已经出现委托人还健在,而遗产管理人因某种原因已注销的情况。再次,能够将遗产管理工作置于监督之下,依照社团章程规范运行,有利于规范服务主体,引导服务行为遵章守纪,使遗产管理人制度行稳致远。第四,不仅有助于减轻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工作压力,还能够通过减少诉讼案件、提供调解服务和缩短诉讼周期等方式来减轻法院的诉累。这对于提高遗产管理的整体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人操作细则。从国家层面来说,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细则。鉴于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乾坤律所于2021年联合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乾坤律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发布《家事和谐·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通过“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区块链”模式,着力提高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的中立性和信誉度,把律师工作贯穿遗嘱订立、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纠纷化解、信息保密存储等全流程,做到事前介入、事中把控、事后清洁,保障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和平稳继承,降低遗产在分割过程中的风险及损耗,防范遗产处置纠纷。这个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实用性已经在实践中获得证明,我们愿意与各方分享。

但由于地域、文化、司法环境等方面的差异,该操作细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差异化需求,所以我们也呼吁尽快出台一个全国性的遗产管理人操作细则,能够真正适用于诸如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公证、银行、保险、信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所有参与主体,让遗产管理工作的参与者都能够有章可循,确保遗产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从而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运行机制,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更科学、更便民、更具操作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发挥新制度的便民效果以及更大范围内的推广落实助力。

谢谢各位。

 

 

龙翼飞教授在“遗产管理、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实务前沿问题研究论坛”上的讲话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与会领导、专家: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在我看来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课题,今天又恰逢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刚刚胜利闭幕,因此本次论坛的召开可谓是恰逢其时。

我们都知道,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对于遗产的执行是有具体规定的,但在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几乎没有详明的法则。在《继承法》实施期间,由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规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确实更多地依赖于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这一原则。按照我们今天的说法就是:在没有法律概念而事实上存在遗产管理人这种做法的时候,我们习惯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来做遗产管理人。如果有遗嘱指定的,那就按遗嘱指定的执行人,这个执行人本身也可能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其次,作为逝者生前所在地的基层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着协助家庭处理遗产继承纷争的重要职责。

谈及人民法院的指定权,这一制度在过往的司法框架内,特别是在遗嘱执行程序尚未确立之时,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适时修订,一项关键性的变革应运而生——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被正式纳入法律体系,这标志着在《民法典》颁布之后,遗产管理人的具体制度不仅得到了实体法的明确,还在程序法层面获得了有力的支持与响应。这是我要谈的第一个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尽管1985年的《继承法》其中并未直接设立遗产管理人的明确制度框架,但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广泛实践中,遗产管理的职责与角色,已通过种种习惯做法与不成文规则悄然形成并发展着。

民法就是把每天重复着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则,这是恩格斯在他的经典著作中做出的真理性判断。那我们的民事立法要制定什么制度,一定是基于人民群众的需要和认知需求,正是因为在大量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出现了诸如:到底遗产由谁来清点、由谁来保管、由谁来主持进行相应的遗产分配、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遗赠该如何执行等实际问题。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些需要,所以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在一次又一次的修订过程中逐步得到完善。从整体上看,《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基础,既有我国人民群众在遗产传承方面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有对香港地区成功经验的有机借鉴。关于《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则与适用,我想就其中的三个问题与在座的各位进行交流。

首先,遗产管理人的功能到底是什么,我所理解的遗产管理人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即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实践者、被继承人遗产忠诚的管理和服务者、协调遗产与处理纠纷的调解者,以及中华优秀法律文明的传承者。

其次,如何理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从整体上看,遗产管理人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被设置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遗产管理人的功能、选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较于自然人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我们在探讨遗产管理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时候,应当在立足于继承编去分析其设立的法律要求、职权、法律责任之外,还要从《民法典》的总则编去考虑遗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我们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整体认知要建立在对《民法典》体系化的理解之上。

再次,《民法典》总则中的六大基本原则,对于遗产管理人同样具有约束力。遗产管理人的职业伦理中,忠诚于被继承人是其首要的也是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诚信和遗嘱人的明确指定而产生的。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化,我个人认为遗产管理人要由接受过基本法律培训的人担任。《民法典》规定了四种遗产管理人的设立方式:一是遗嘱指定;二是继承人推选;三是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四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确定。我个人认为,虽然这四种遗产管理人的设立方式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想要担任遗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必要的法律知识;二是必须忠诚于被继承人。

借此机会,我就刚刚琚存旭主任提出的关于遗产管理人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以及他所提出的对策作一下回应。

第一,关于身份的质疑。从我个人角度论,《民法典》实施体系之下,民政部门是唯一可以承担遗产管理人身份认定的登记机构。我认为在民政部门设立一个登记机构来完成遗产管理人履责的许可是必要的。

第二,关于设立遗产管理人相关机构这个建议,我觉得非常好。因为这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同时该机构又是在政府的监管之下,专门从事遗产管理人服务的社会组织,由这样一个独立的机构去运作遗产管理人服务的具体事项,将会为民政部门减轻很多工作负担。

我个人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和发展一定离不开民政部门的支持,只有在民政部门的监管和指引下,中国的遗产管理制度才能不断完善和优化,实现立法目的,更好地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是我今天想要跟各位分享的几点体会。

最后,我要再次向乾坤律师事务所在《民法典》实施以来,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所做出的努力和探索致敬,我们也将继续全力支持全国各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们,共同做好遗产管理及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