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项制度的建立,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核心目的在于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该权利,防止其长期怠于行使,导致相关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非为该权利的行使设置障碍。本文以实务案例为切入点,对重审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否超期进行讨论。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4日,冶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24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永泰公司支付冶建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永泰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重新立案,在该案重新审理过程中,冶建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11月29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30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驳回冶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冶建公司不服,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7月1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13民终467号民事判决:1.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2.永泰公司支付冶建公司工程款20966604.78元及违约金;3.确认冶建公司对工程款6666356.86元就办公楼、住宅楼、综合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冶建公司、永泰公司均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3民终467号民事判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作出(2019)桂民申483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2020年10月12日,广西高院作出(2020)桂民再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号案):1.维持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3民终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2.变更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3民终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永泰公司向冶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5808673.58元及违约金;4.变更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3民终4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冶建公司在永泰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15808673.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该再审判决生效后,冶建公司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银行来宾分行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302执144号《通知书》,于2021年10月28日向广西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本案)。
撤销之诉一审法院确认5号再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在5号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冶建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5年8月10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该工程总造价为21083177.14元,建安劳保费总造价为1183427.64元,合计22266604.78元。冶建公司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28万元。
裁判理由
关于冶建公司行使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撤销之诉二审法院认为: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已废止)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鉴于本案属于案涉工程没有竣工、承包人提前退场且没有结算情况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存在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期限的问题。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应付未付,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若工程价款及支付期限尚未确定则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本案中,尽管冶建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5号案一审诉讼之初,未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发回重审后变更增加的诉求),但此时永泰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期限尚未确定,实际上直至诉讼中才经由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并由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已付款项逐笔核查认定后,最终确定欠付工程价款金额,故冶建公司在5号案一审诉讼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存在已超过六个月行使期限的问题。而且冶建公司在知晓工商银行来宾分行等申请执行永泰公司财产后,即于2014年11月13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明确“涉案工程目前仍属于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我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及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相关工程财产提出异议,认为在我公司优先受偿权未得以实现之前,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均不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财产方式实现债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中止对其他债权人的案件执行”。由此也显示冶建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更未放弃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此问题,撤销之诉一审判决认为应以冶建公司提起5号案一审诉讼时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并结合2014年11月13日冶建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事实,确定冶建公司的诉求未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论理上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或瑕疵,但结论并无不当。综上,工商银行来宾分行上诉主张冶建公司已超过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核心目的在于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该权利,防止其长期怠于行使,导致相关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非为该权利的行使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理论延伸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而设立的,类似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完成或部分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成果,且质量合格。
本案属于案涉工程没有竣工、承包人提前退场且没有结算情况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俗称“半拉子”工程或“烂尾”工程,此时,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故法律规定了一个拟制的应付款时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27条第3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但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和行使行使时间相互独立,决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精神,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应付未付,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若工程价款及支付期限尚未确定则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在5号案的一审过程中,冶建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5年8月10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冶建公司为此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28万元。此时,冶建公司才具有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即,此刻方有冶建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能性。
即便后来永泰公司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冶建公司在该案重新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是符合时间逻辑和理论逻辑的,不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期问题。
本案来源及案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撤销之诉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撤4号民事判决
撤销之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47号(2022年12月13日)
律师简介
张凯军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法律与建筑双专业复合背景。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业务部律师。
张凯军律师曾在某大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及管理工作多年,后在某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担任十余年法务总监,拥有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新三板董事会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张凯军律师企业实务工作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擅长建筑工程领域、公司法领域等民商事法律。张凯军律师先后为多家建筑工程公司、房产租赁公司、投融资公司、教育公司等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各阶段民商事诉讼代理服务。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纠纷、公司股权结构与内部治理、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争议解决、各类合同纠纷及非诉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