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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欺凌,学校应对策略丨乾坤研究

发表时间:2024-04-10 11:24:16 作者:张晓婷

 

近日,河北邯郸发生的三名初一学生联合杀害同学案件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网传,该案件中受害学生长期受到了三名学生的欺凌,然而对于本案是否存在校园欺凌问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但作为学校方,在发生涉嫌校园欺凌事件时,学校该如何应对,如何履行管理职责,避免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笔者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中小学生欺凌定义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中明确了中小学生欺凌的定义。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从上述定义来看,中小学欺凌在空间层面分为校园内欺凌及校园外欺凌,对于校园外产生的欺凌问题,需主要从侵权人以及侵权人监护人角度考虑民事赔偿问题。然而,校外欺凌是否为校内欺凌事件的延伸,学校是否对校园内欺凌进行制止,从而避免校外欺凌事件的发生,若存在此类情形且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仍将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文以校园欺凌为视角,探索学校如何在校内开展防范欺凌工作。

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校园欺凌表现形式可以用6个字来概括,即打、骂、毁、吓、传、排,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打:即包括用刀、棍等物品攻击受害者,也包括对受害者实施推、挤、踢、戳、绊倒等身体攻击。

骂:即辱骂、中伤、讥讽、贬骂受害者当成嘲笑的目标。

毁:即损毁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物品。

吓:即恐吓、威胁、迫使受害者做不愿意做的事。

传:即包括在学校、班级或小圈子里散播不实的谣言,也包括在网络、微信、微博上传播谣言等。

排:即怂恿或说服同伴排挤、孤立受害者,使受害者被排拒在团体之外,或借此切断受害者的社会联结,让受害者觉得被排挤。

三、校园欺凌案件中学校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从三个层面规定了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受害者)受到伤害时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第一,当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第二,当受害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学校方承担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方证明伤害事件的发生系学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致。第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受到学校、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学校方承担补充责任:受害人对多方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应的在主要责任方赔偿无法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赔偿,可以请求顺位在后的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在发生校园欺凌案件中,不论采用何种过错责任认定方式,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涉及向受害人赔偿问题,只是举证责任有所差异。

四、学校应对校园欺凌策略

司法实践中,针对校园欺凌问题,法院判定学校免责的情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校园欺凌时间是否发生在学校规定的上课期间;二是校园欺凌发生的地点是否在学校内(学校有能力监管范围内);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校园欺凌事件中,受害方能举证证明受害结果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相关;四是学校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园欺凌的发生不在控制之内。

结合法院的判定标准,学校需从如何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角度来考虑妥善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具体的应对策略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加强校园欺凌制度建设

学校应建立健全预防校园欺凌制度、应急处置程序、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明确校园欺凌事件立案、调查、处理、上报流程,做到处理程序清晰、责任分工明确,确保学生欺凌事件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事后干预具体流程的可操作性,以及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可落地实施性。

(二)加大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宣传力度

学校可对校园欺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校校园欺凌规章制度进行宣传,邀请法院、检察院、律师等部门开展校园欺凌培训活动,开展家校共育活动,通过在校园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使教师明确自身的教育、管理职责,学生知晓校园欺凌事件的后果,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家庭干预,各方主体了解自身行为及行为后果。

(三)严格校园日常管理

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完善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四)对于可能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校园欺凌案件前期发现来源主要包括学校发现、教师、学生报告以及家长反映。学校收到上述案件线索后,应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受害学生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建档立案,开展调查,获取证据。

(五)欺凌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治,采取保护措施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按照本校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受伤害的学生,避免受伤害学生不再被继续侵害,根据具体情况第一事件拨打救治或报警电话,取得医疗机构、公安部门的支援。

(六)及时告知家长,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及诉求表达权

学校要保障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学生监护人。

(七)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校园欺凌调查工作

以学校为主导开展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

学校的事故调查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及学校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形式包括查看监控、与相关老师、学生进行询问、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了解情况,聘用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对相关事实协助调查、收集证据。若公安机关需进校调查,应告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需采取适当方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八)强化教育惩戒作用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予以相应惩戒,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需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移送公安部门。

需要注意,学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惩戒时,需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保证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同时听取学生申述和申辩,保障学生及家长听证权利。

(九)做好涉事学生的心理疏导和学业辅导工作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专业人员为涉事学生提供有效的心理疏导。对于一时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及时回应学生及其监护人需求,通过送教上门、网上直播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学业辅导。

(十)建立协商调解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充分沟通,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调解过程中,学校可聘请法律工作人员参与,由法律工作人员对各方诉求进行判断及讲解分析,引导各方通过合法途径,切实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加强舆论引导

事故发生后,学校在与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商议后,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主动及时发声,通过权威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和处理进度。对于发布不实信息、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学校有权依法追求涉事人侵犯名誉权责任。

(十二)及时制止“校闹”行为

针对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校闹”事件,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应实施自我防护,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并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介入后,学校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与调查取证等工作。

(十三)总结事故教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针对已发生或已前期处理的校园欺凌案件,学校应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学校关于校园欺凌的工作制度,对处理校园欺凌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警示,从源头预防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五、处理校园欺凌案件注意事项

对于学校而言,校园欺凌事项的处理,一方面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学校管理合规的体现,避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应做到程序合法合规,更应做到事实处理得当,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学校应在开展校园欺凌制度建设、培训活动时,注意档案资料的留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全过程指导作用,做到每一步的处理均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避免学校陷入“校闹”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纠纷。

 

律师简介:

张晓婷律师,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为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查修订各类合同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等;曾参北京市金融局网络借贷公司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提供法律服务;为海淀区发改委(含海淀区价格中心)、海淀区教委、门头沟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门头沟住建委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曾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