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万众瞩目的《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揭开神秘面纱,呈现在大众面前。2023年《公司法》较2018年《公司法》最受关注的修改便是2023年《公司法》第47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即强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
一、对于存量公司而言,五年怎么算?
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新设公司的出资期限,自然要适用新法之规定,完成实缴。那么对于目前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呢?对此,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语义上理解,在新法生效之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也要在2024年7月1日之后遵守新《公司法》5年出资期限的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可以规定豁免。
对于已经设立的公司,什么叫“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若按照第47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期限”是明确的,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按此理解,则对于存量公司而言,可能要在新法施行前即2024年7月1日之前这半年的过渡期内,完成公司与出资有关的相关调整。但若基于公平和可预期性考虑,对于存量公司而言,以新法实施满五年,即2029年6月30日为基准,衡量是否超过5年似乎更为合适。但能否按此理解,尚有待配套性规定予以明确,以及司法实践予以检验。
存量公司的出资实缴期限无非三种情形,一是出资期限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出资期限届满,则其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实缴,五年实缴的规定对此没有影响。二是出资期限在新《公司法》生效后的五年内到期,即在2029年6月30日之前,若前述5年起算基准可以成立,则在该期限内实缴亦无需调整。三是在2029年7月1日之后才到出资期限的,则该出资期限明显长于新《公司法》设置的五年期,需进行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一文指出,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二、未如期实缴股东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未能如期完成实缴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首当其冲的是行政上的:
1、未如期实缴的情形处于公示状态,可能影响股东及公司的公信力和美誉度。新法第40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警示与公司交易的主体。
2、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新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民事方面可能面临如下后果:
1、股东未如期实缴出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新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可能丧失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
新法第52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股东未实缴出资,减少了公司的资产,对公司债权人同样造成了损害。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三、未实缴的股东,如何应对?
实缴存在困难的股东,如何处理已认缴但未出资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外乎三种路径,一是促成公司未实缴部分注册资本的减资;二是转让所持股份给有出资意愿及出资能力的受让人继续实缴;三是不再经营,解散及注销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是减少股东出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这一方式比较适合没有高额债权的公司,尤其是未开展实际运营的一些控股平台公司,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过高,尚未缴足的,可在新《公司法》生效前进行减资程序,降低将来出资的金额和责任。
股权转让也是处理现有股东难以实缴出资的一种办法,但是选择这种方式时,需注意选择有缴付能力的受让人,向受让人明示已认缴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切实有效的督促受让人尽快实缴出资的措施。否则,受让人未按期实缴的,转让人仍无法摆脱实缴出资的责任。
如果股东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可选择解散及注销公司。但需注意,注销公司并不意味着无需补齐出资,如果公司没有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那可以直接申请注销;如果有债务未清偿,发生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股东仍需补齐出资,方可注销。
四、公司减资的处理
根据减资目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形式减资是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例如,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但实收资本不变;公司严重亏损,为弥补亏损而进行减资。形式减资不导致净资产流出,公司偿债能力不发生变化。实质减资是股东取得减资对价,会导致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企业偿债能力降低。
1、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一般情况下公司减资,根据新法第224条的规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便于清楚地知道债权人名单及金额。
3、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不得违法减资,否则,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减资过程,需重点关注税务处理。尤其要关注减资收回资金金额与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比较。对于个人股东而言,收回金额大于原实际投资成本的,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核定收入,计算缴纳个税;收回金额小于投资成本,且有正当理由的,无需缴纳个税。对于法人股东而言,需根据不同情况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以及被投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息所得),予以免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股权转让的处理
股权转让常见于公司对外进行股权融资的情形,处理存量公司股权实缴问题亦可通过股权转让的路径。
1、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2023年《公司法》明确规定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而改为规定转让股东应当履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即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2023年《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中的受让股东通知公司的义务和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公司的登记义务,并赋予了转让人和受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即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股权转让时股权变动效力发生的时点,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明确在对内关系上以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
4、就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2023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5、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增值税主要适用于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在此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故暂不述及。个人股东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法人股东按照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应按照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金额计征印花税。如果不动产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税务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为转让不动产,进而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公司注销的处理
企业注销的事由一般有解散、破产及其他法定事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完成实缴,且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解散及注销公司。
1、通常情况下,公司正式终止前,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阶段。即,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6、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简易注销,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但须注意,简易注销需慎重,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偿债事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注销涉税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之前一定要做好税款清缴事项。诸如,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须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
8、处理完涉税事项,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继而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保注销手续。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无论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还是解散并注销公司,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经营期限较长,业务丰富,债权债务复杂的公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针对减资、股转或注销事项的专项法律服务,由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就相关处理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对相关减资、股转或注销事项开展合法合规性论证,以及提供法律指导,避免发生潜在法律及税务风险。